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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规定,从9月1日起郑州建设工程包工单位至少每月付农民工一次工资,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。同时,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欠农民工工资的,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,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。(2005年9月12日人民网)
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为了不让农民工不再“讨薪”作出“建设工程包工单位至少每月付农民工一次工资,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。同时,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欠农民工工资的,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,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”的规定,我要是身在郑州市的农民工,可能会欣喜若狂了。因为我不是,所以不免有些心生疑虑了。我在网上查了一下,不说现在,就在2003年大多省份和城市有过类似“郑州规定”的规定。然而,各地或轻或重或少或多地农民工“讨薪”问题仍然存在着,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因农民工“讨薪”不着,发生过自杀“讨薪”和“讨薪”杀人事件,如前不久发生的“王斌余事件”就是最好的证明了。
由此,笔者不能不想到一个问题,那就是:农民工领月薪怎样兑现?可以肯定 的是,要解决农民工能按月领上工资,决不是一纸红头文件就能够解决问题的。如果一纸红头文件就能解决农民工的“月薪”问题,这两年恐怕就不全有自杀“讨薪”和杀人“讨薪”的事件了。当然“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欠农民工工资的,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,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”不失为是个办法,但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工的“讨薪”问题,实在是难说了。因为,老板欠农民工工钱恐怕不单是老板们没有钱“付薪”问题,这种原因只是有的老板的一种借口罢了。挥霍无度的老板(当然不只是老板了)不是大有人在么。
若要真正解决农民工能领上“月薪”除有红头文件外,笔者以为还要做好如下几点:
第一,不法企业和黑心老板不是欺负民工是弱者吗?那么好,我们可以先将他们的情况一一掌握。通过新闻媒体、劳动监察部门、各级工会以及社会中间组织这些公共机构“集体出击”多渠道接受举报,构建舆论的、组织的、执法的庞大网络,让恶意欠薪的黑心老板无处逃遁。
第二,加大执法处罚力度,黑心老板为自己的欠薪行为付出代价。劳动法载明:“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”并明确规定,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“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、经济补偿,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”因此,我们完全可以采取措施,要求欠薪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工资,否则,即让其加倍付出代价。在年关逼近的特殊情形下,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采取特殊措施,加大支付赔偿金的处罚比重。对于某些屡有劣迹的无赖老板,要罚得他们心惊肉跳、血本无归。
第三,要将欠薪问题的解决与我们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结合起来,让欠薪老板继续为此付出代价。不可相信,一个对已经为老板付出劳动汗水的农民工工资都不愿偿付的,其信用是可靠的。既然如此,完全可以将这样的不法老板列为“黑名单”在企业争取政策优惠、银行贷款等运用公共资源的机会时,褫夺其资格,使他们为自己的没有信用继续付出代价。
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规定,从9月1日起郑州建设工程包工单位至少每月付农民工一次工资,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。同时,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欠农民工工资的,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,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。(2005年9月12日人民网)
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为了不让农民工不再“讨薪”作出“建设工程包工单位至少每月付农民工一次工资,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。同时,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欠农民工工资的,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,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”的规定,我要是身在郑州市的农民工,可能会欣喜若狂了。因为我不是,所以不免有些心生疑虑了。我在网上查了一下,不说现在,就在2003年大多省份和城市有过类似“郑州规定”的规定。然而,各地或轻或重或少或多地农民工“讨薪”问题仍然存在着,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因农民工“讨薪”不着,发生过自杀“讨薪”和“讨薪”杀人事件,如前不久发生的“王斌余事件”就是最好的证明了。
由此,笔者不能不想到一个问题,那就是:农民工领月薪怎样兑现?可以肯定 的是,要解决农民工能按月领上工资,决不是一纸红头文件就能够解决问题的。如果一纸红头文件就能解决农民工的“月薪”问题,这两年恐怕就不全有自杀“讨薪”和杀人“讨薪”的事件了。当然“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欠农民工工资的,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,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”不失为是个办法,但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工的“讨薪”问题,实在是难说了。因为,老板欠农民工工钱恐怕不单是老板们没有钱“付薪”问题,这种原因只是有的老板的一种借口罢了。挥霍无度的老板(当然不只是老板了)不是大有人在么。
若要真正解决农民工能领上“月薪”除有红头文件外,笔者以为还要做好如下几点:
第一,不法企业和黑心老板不是欺负民工是弱者吗?那么好,我们可以先将他们的情况一一掌握。通过新闻媒体、劳动监察部门、各级工会以及社会中间组织这些公共机构“集体出击”多渠道接受举报,构建舆论的、组织的、执法的庞大网络,让恶意欠薪的黑心老板无处逃遁。
第二,加大执法处罚力度,黑心老板为自己的欠薪行为付出代价。劳动法载明:“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”并明确规定,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“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、经济补偿,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”因此,我们完全可以采取措施,要求欠薪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工资,否则,即让其加倍付出代价。在年关逼近的特殊情形下,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采取特殊措施,加大支付赔偿金的处罚比重。对于某些屡有劣迹的无赖老板,要罚得他们心惊肉跳、血本无归。
第三,要将欠薪问题的解决与我们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结合起来,让欠薪老板继续为此付出代价。不可相信,一个对已经为老板付出劳动汗水的农民工工资都不愿偿付的,其信用是可靠的。既然如此,完全可以将这样的不法老板列为“黑名单”在企业争取政策优惠、银行贷款等运用公共资源的机会时,褫夺其资格,使他们为自己的没有信用继续付出代价。